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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工商个字[2009]1号)


时间:2016-08-13 23:21:39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工商个字[2009]1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工商办字[2009]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冠省名条件。

1、业务范围需跨省经营;

2、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

3、成员人数达到500人。

二、审批程序与方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由省工商局个私处负责核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个私处核定。

三、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要按照冠省名条件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按审批程序报省工商局个私处。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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