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阳新材随即在同一天补发公告说明案件情况。据该份公告描述,今年7月7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司财务会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的抵扣税款234669.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手会计自首投案,科阳新材被自家人“出卖”
随后,春晓君翻查《(2016)苏083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得到了案件更加详细的情况。
据判决书描述,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科阳新材及其财务会计阮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12月、2015年6-7月,被告单位芜湖市科阳电热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科阳新材改制前旧称)财务会计阮某,经丁某、叶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淮安欧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凯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安方益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33127.02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97121.2元。其中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14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34669.02元。
某大型企业税务人士告诉春晓君,企业如果从进出货、财务、税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假,一般很难被发现,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靠举报的。
“狗血”的是,科阳新材正是被自家人“出卖”的。
今年4月8日,离最早的作案时间已过去16个月,当初经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财务会计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如实供认了前文描述的犯罪事实。
科阳新材业绩良好,虚开为哪般?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视同现金,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领域唯一一项被列入刑法的。”该税务人士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货方而言,可以直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减,相当于少交税。”
春晓君查阅税法发现,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无论哪一种情况,该规定核心在于“所开税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否一致”。
其实,从科阳新材的经营业绩来看,似乎也没有窘迫到要铤而走险的地步。
科阳新材于去年12月25日挂牌新三板,主营自限温伴热带系列产品、恒功率电伴热带系列产品和电伴热方案设计施工等三类产品和服务,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行业,获安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2014年和2015年,科阳新材营收分别为1948万元和276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9万元和562万元。
科阳新材于披露诉讼情况的同一天(8月12日)发布公告称,因半年报的相关内容尚需复核完善,2016年半年报由原定8月18日延期至8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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