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部分货物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
(五)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144号)
(六)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财税[2008]171号)
(七)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8]1007号)
(八)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06]770号)
(九)营养强化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676号)
(十)石油液化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5]83号)
(十一)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十二)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十三)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财税字[1994]60号)
(十四)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十五)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十六)杏仁油、葡萄籽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税率:11%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税率:11%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涉外应税服务免税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按纳税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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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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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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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 |
11% |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 |
6%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 | |
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 |
4%或6%的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 |
小规模纳税人 | 3%征收率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绝大部分;
提供的应税劳务:全部;
提供的应税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频振式杀虫灯等。
(三)零税率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解析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解析2】国际运输方式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解析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解析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四)征收率其他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6%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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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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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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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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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提示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列举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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