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整理:税牛网-谭任辉 2016.12.05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连续发布了走逃企业及其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相关文件,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税总发〔2015〕148号、税总发〔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标准进行整理和总结: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判定与处理
1、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的判断方法:
(1)、联系不到企业人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联系不到实际控制人: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3、对失联企业的处理:暂停开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在税收风险评估中,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范围及其处理
1、异常凭证的范围: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
①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②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③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申报异常:
①不申报: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②虚假申报: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①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②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的处理流程与程序:
(1)、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2)、重点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
(3)、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涉嫌虚开发票以及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原创整理:税牛网-南昌嘉博税务师事务所:谭任辉
税牛网--财税专业服务平台!我们提供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资质代办、商标代理、代理记账、纳税申报、会计培训、财税内训、财务审计、税务鉴证、财务顾问、财税咨询、税收筹划等专业服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的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欢迎你关注:“税牛网”财税一体化专业服务平台(www.taxbull.cn),获取更多财税资讯!关注多多、惊喜多多!
©2016-2024 南昌嘉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3742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