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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内部培训---营改增热点问题(17个)


时间:2016-11-19 19:10:56

一、建筑业热点问题

1.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3.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是5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1日后,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明,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如果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是51日前,分包方自然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4.甲供材料能否计入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答: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5.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目前,政策上暂无规定抵减的时限。

二、房地产业热点问题

1.房地产企业在5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而原发票也是地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需要补缴税款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种情形: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前已收预收款但未开票,营改增后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预收款项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能开具专票。

3.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简易征收,销售额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三、金融业热点问题

1.银行办理IC卡、U盾、补办卡等业务收取的工本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银行办理IC卡、U盾、补办卡、托收凭证等业务收取的工本费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金融服务征税。

2.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不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送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热点问题

1.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按照3%缴税。

3.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2年如何界定?是按照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权属变更时间?

答:从201651日起,个人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购买房屋的起算时间,是按照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根据两者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5.会议服务中包含住宿、餐饮和场租等项目,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首先,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均属于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其次,住宿、餐饮属于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此外,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来开票和征税。

五、其他问题

1.纳税人购买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文件吗?

答: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纳税人购买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无需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文件。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验证真伪?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验真伪的途径:1、第三方服务平台;2、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个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代办?

答:为方便纳税人,个人代开发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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