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税牛网
登录 | 注册  咨询热线:13870685582 投诉电话:0791-83875581


税牛网

首页财税热点 》 财税实操

【实用】配偶、亲属间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收政策有哪些


时间:2016-10-10 14:10:50

1、契税

财税[2011]82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属于财税[2009]111号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注税牛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


税牛网--财税专业服务平台!我们提供企业注册、企业变更、企业注销、资质代办、商标代理、代理记账、纳税申报、会计培训、财税内训、财务审计、税务鉴证、财务顾问、财税咨询、税收筹划等专业服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的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2016-2024 南昌嘉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37421号-1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13870685582
0791-83875581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