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必能分辨“慈善捐赠pk公益性捐赠pk公益事业捐赠”
原创 2016-10-05 中国财税浪子 税牛网
1、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最有创意的规定就是允许超出当年扣除标准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并且最晚在三年内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对该项结转在政策层面予以回应,具体操作还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信托于受托人(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是否可以在委托人层面依据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还缺乏必要的配套文件规定,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从积极的角度而言,慈善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允许其扣除似乎更好。
2、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的含义。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结合实施条例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公益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两者其实是相通的。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捐赠首先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适用税前扣除,可以突破的地方在于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由于慈善法是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
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里的教育事业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可以理解也都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但是严格地说,在个人所得税早先出台的时候,还没有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因此两个概念似乎还不能完全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补充明确,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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