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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财税处理


时间:2016-08-14 16:49: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例1.甲公司属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减免所得税额=60000×15%=9000(元),填列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9000元,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列9000元。企业本期只需按减免后的金额:60000×25%-9000=600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000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2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60000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15000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900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小微企业从2014年第三季度起采用新的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例2.乙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2013年度是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4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为5万元,之前累计预缴5000元,减免所得税额=50000×5%=2500(元)。企业本期缴纳所得税额5000元(50000×25%-2500-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行次

项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0

实际利润(4 5-6-7-8-9)

 

50000

11

税率(25%)

 

25%

12

应纳所得税额

 

12500

13

减:减免所得税额

 

2500

14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2500

15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5000

16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7

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

5000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例3.丁公司为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销售收入25万元,税金及附加1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12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销售费用5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4万元)。

在2014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2013年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70200元,其成本已结转损益。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该项收入的应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属于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 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度的申报不影响。相应的,稽查查补的收入也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0.125万元(25×0.5%),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1.2万元(2×60%),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0.125万元,招待费超支1.875万元(2-0.12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75万元(25×15%),实际发生了4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14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7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0.25万元(4-3.75)。丁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124万元(25-1-12-6-5+1.875+0.25),小于1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3.124×15%=0.4686(万元),丁公司2014年汇算清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124×25%-0.4686=0.3124(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4年企业应将0.2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5×50%×20%)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1.计提2014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                                 31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24

2.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2874

贷:所得税费        2874

3.2014年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24

贷:银行存款               3124

4.调整2013年查补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70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200÷(1+17%)×17%〕  10200

假设该企业2013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但≤3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5.调整2013年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20%)         12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2000

6.补缴2013年税款: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2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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