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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定!


时间:2016-08-03 09:05:01

8月1已近在眼前,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新开法你都学会了吗?

今天就来带大家简单的读懂新规定,看看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新规究竟改了哪些内容?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以上就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新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

首先,修订发票认证相关内容的变化;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其次,废止货运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公告废止了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原文件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最后,细化未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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