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
©2016-2024 南昌嘉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37421号-1